社区音乐教育中心规则
第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社区音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研究社区音乐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心接受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
第二条 工作宗旨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和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社区音乐教育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社区音乐教育及活动,研究社区音乐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为促进音乐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丰富社区艺术生活,提高全民音乐素质和艺术欣赏品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区音乐教育体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工作任务
1.弘扬中华民族音乐文化,发扬我国优秀的音乐教育传统,借鉴外国社区音乐教育有益经验,开展各种群众性社区音乐教育学术研究、社区音乐活动实验和社区音乐交流活动。
2.力推优秀的古今中外音乐文化,普及音乐知识,提高社区群众音乐素质,介绍国内外社区音乐教育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社区音乐教育改革经验,组织社区音乐活动评价与评估。
3. 为社区音乐活动团体提供交流平台、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组织社区音乐活动成果和社区音乐教育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4. 研究、编写社区音乐教育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开办社区音乐教育的实验基地,开展培训、比赛、音乐表演等活动,开展社区音乐活动咨询、音乐教育咨询。
5. 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对外社区音乐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会员
1. 团体会员
凡拥护中心规则,以学校、社区团体、民间文艺团体、居委会、文娱俱乐部、网络社区等形式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中心的团体会员。
2. 个人会员
凡是从事社区音乐教育、社区音乐活动,从事音乐教育教学、辅导、表演、研究及管理工作者,拥护中心规则,均可申请入会。或由中心会员介绍,经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批准,成为中心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1. 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接受和合理使用中心印发和提供的资料;
4. 参加中心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活动、观摩活动、比赛活动、表演活动、宣传和咨询活动;
5. 完成中心委托的任务,并定期汇报、提供活动信息和资料;
6. 会员3年内不参加中心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为:听取和审查中心的工作报告,总结以往的工作,制定中心今后的发展规划,修改规则。
2. 委员会为中心的常设机构,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中心的各项事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2名,每届任期4年。
3. 秘书处为中心办事机构,代表委员会执行中心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由主任任命。可设秘书若干,由主任和秘书长协商聘任。
4. 聘请热心从事社区音乐教育的领导或知名学者为中心的顾问。
第七条 经费来源
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项拨款;
2. 接受捐赠或政府资助;
3. 争取企业及社会赞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社区音乐教育中心。
第九条 本规则经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批准,自2008年12月26日起生效。
社区音乐教育中心委员会名单
主 任
孙绿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副 主 任
张少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
尹铁良(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李绍洪(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
委 员
赵易山(中央音乐学院教授)
张 援(教育部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美育研究室主任)
蓬 勃(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何 粹(中央音乐学院校长助理)
任 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总编)
夏 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徐 磊(光一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顾 问
杨瑞敏(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杨健明(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