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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迅速发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急需改革

2020-05-24
  得益于有效的政策监管环境和正版化进程,近年来中国数字音乐的发展呈爆发式增长。
  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行业报告来看,中国音乐市场在2013年排名世界第十九位,2019年快速跻身世界第七位;正版化率也从2012年仅4%左右一举提升至96%以上。2018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3747.95亿元,同比增长7.98%,不仅连续3年高于同期GDP增速,也创造了近五年增速新高。
  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612.42亿元,同比增长5.5%。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超过5.5亿人,同比增长5.1%。目前,我国录制音乐96%的收入来自数字音乐,数字音乐已经成为了我国音乐最主要的使用形式。由此可见,我国作为世界上音乐数字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数字音乐的发展实际上承载着重大的文化使命。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线下音乐活动严重受阻,这必将使得音乐产业进一步向线上转型,并催生数字音乐平台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如何推动和促进数字音乐线上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依据“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解决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是当前的重要课题。
  其中,本应在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长期以来与国际同类组织的管理和营收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健康持续发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参考先进经验,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朝着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有益竞争的良好环境。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概况
  从制度层面来看,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分水岭。
  2005年3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与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及监督等事项,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模式,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申请。同时,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新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即同一业务范围内,只允许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音乐领域有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主要管理词曲的部分著作权;音集协成立于2005年,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部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从行业实践来看,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数字商业模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实质上从事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类似甚至相同的活动,客观上确实代表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已经在国际上成为一股潮流,而禁止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个人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将可能被扩大解释,导致这些数字商业模式处于可能违法的阴影中,不利于这些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质量,亦不利于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的保障。
  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部分国家或地区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法定垄断形式存在,比如匈牙利、印度;有的国家或地区则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垄断形式存在,换言之,是允许竞争的,比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保加利亚、巴西等。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亟待改革
  目前,我国音乐领域著作集体管理能力和水平,与数字音乐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广阔前景并不匹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各类问题久拖不决,广受行业各界诟病。
  首先,现有集体管理组织运营效率较低,与发达国家同类组织存在巨大差距。
  由于我国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缺乏有效竞争,导致管理效率相对低下,实际管理效果欠佳。以音著协为例,其2018年音乐作品授权费收入为3.16亿元,但和国际同类组织相比差距巨大,美国市场仅两家集体管理组织(BMI与ASCAP)收益总和就是我国的80多倍,法国近60倍,日本JASRAC和德国GEMA分别为音著协的43和39倍。音著协的收益是音乐著作权人收益的晴雨表。如刘欢曾谈及音著协的报酬分摊到每个月仅仅不到400元。此外,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营透明度、维权能力、版权管理等多方面也存在问题。
  其次,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不断发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很大冲击。
  数字新技术迅速发展的直接后果,是著作权人凭借技术手段已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替代。例如,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帮助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使用情况的精确统计和计算;在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提供商取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作品创作、传播与利用的主要载体。在数字音乐领域,各大音乐平台依托数字技术,构建起各自的音乐著作权交易和管理平台,著作权登记确权、数字资产存储、著作权交易和对侵权行为的维权等这些原本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事项,著作权人通过上述平台即可独自完成。
  最后,非独家授权为现行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但不能因此排除正常商业行为中其他模式的合理存在,包容审慎监管尤为必要。
  集体管理制度有其天然优势,非独家、公平、无歧视授权的基本模式保证了作品的广泛传播,但从整体来看,差异化竞争与特色化服务才是行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国的数字音乐产业刚刚起步,市场各方主体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兼容并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为实现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应当明确行业地位和治理思路,积极扫除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阻碍,特别是针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制度性优化。
  第一,明确数字音乐产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的地位,确立扶持产业发展的根本政策。
  明确数字音乐产业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的巨大作用,加强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共同研判和制定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避免政出多门。扶持数字音乐产业发展、鼓励数字音乐产业不断创新,应当成为主旋律。
  第二,探索商业模式多元化,完善行业建立付费机制。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目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付费转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美国音乐付费率接近50%,而我国整体付费率只有5%左右,差距非常明显)。我国网络音乐用户基数庞大,产业增长空间巨大,如能有效提升付费用户比率,不仅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稳步发展,更能强化人们对于版权价值的认可,从而促进我国其他版权产业的协同发展。
  从近几年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只有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才能更好鼓励作品创作,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付费使用。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付费商业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音乐服务、进行音乐版权付费宣传等措施,提高网络音乐付费率,维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反哺音乐创作,已经迫在眉睫。
  第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步推动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适度竞争机制,设立符合数字音乐发展实际的集体管理组织。
  作为最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版权领域,集体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行业发展非常重要。横向对比世界各发达音乐市场的集体管理制度,唯有开放竞争机制,才能从监管源头解决单一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版权管理低效、无序等问题。
  国内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制度优势,吸引更多海外著作权人将其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对内授权使用,促进作品更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可以提升自身业务影响力和国际形象。同时,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立足我国数字音乐快速发展的实际,以数字音乐领域为试点,推动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纳行业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管理。
  最后,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思路,让促发展真正落地。相关部门应当以促发展为根本思路,切实贯彻对新兴产业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解决产业界关心的重大问题。
  推动建立有益于竞争、有益于产业、有益于消费者的版权商业模式,鼓励数字音乐平台内容的差异化经营,加强打击盗版力度,明确权利人权利,营造版权付费和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等。抓住千载难逢的发展窗口期,实现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步伐。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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