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平台具有媒体属性,应当借鉴传统媒体对传播内容的审读制度,对数字音乐平台发布的作品 进行适度的内容审读。
数字音乐作品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或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却能在数字空间中大肆传播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数字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新型媒介,对其治理应借鉴传统媒体治理方式,要求平台对传播内容进行适度审读。
数字音乐平台具有媒体属性
数字音乐平台是以提供数字化形态的歌曲、乐曲、辅以视频画面的音乐产品等,并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上述产品的经营性机构,具有媒体属性。
近年来,传统媒体与数字经营主体相向而行,交互发展。一方面,传统媒体不断借助数字平台与工具拓展传播,推动在线交互,包括《人民日报》《环球时报》等在内的重要传统媒体纷纷“触网”,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吸引更多受众;另一方面,随着数字平台上传播的信息被数以亿计的用户阅读接收,并能通过转发、分享、讨论等方式扩散到更大的受众范围中,数字经营主体亦开始重视信息传播流量以及流量带来的收益,数字平台的媒体属性凸显。媒体属性是互联网平台的四大基本属性之一,以提供音乐作品传播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数字音乐平台也不例外。首先,截至2016年底,我国数字音乐用户已经高达5.03亿,在群体意义上具备了一定的媒体特征。其次,重要数字音乐平台(如搜狗音乐、QQ音乐等) 几乎均脱胎于主要门户网站或搜索引擎,先天与信息交互、信息传播具有契合性。第三,各数字音乐平台不断进行经营模式创新,通过粉丝俱乐部、论坛、博客、在线表演等方式聚集人气,推动互动;用户则不满足于被动的收听音乐, 而是热衷于评论、分享,甚至反馈或参与创作。这都使得数字音乐平台由单向的内容提供者转化为交互媒体。
数字音乐平台应承担审读责任
数字音乐平台应对传播内容承担适度的审读责任。传统媒体在“触网”过程中,对于媒体责任与内容管理往往具有一定的认知,如国内部分报业集团已经注意到媒体融合背景下对新媒体内容的审读问题;但反方向而行的数字平台,往往对自身的媒体属性缺乏认知, 对传播内容不做筛选,甚至滥用互联网赋予的自由,主动或放任传播违法违规、有悖公共道德或社会伦理的信息,亟需借鉴传统媒体的内容治理方式。
参照传统媒体对传播内容进行审读。互联网诞生与广泛应用之前,传统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受到各国政府对信息传播的监管。其中,对传播内容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审读制度,如对虚假新闻、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低俗信息等内容进行筛查与排除。我国传统媒体在报刊出版前由编辑、编辑部主任、总(主)编等进行层层把关,报刊出版后接受主管主办单位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事后审读,甚至邀请读者与公众监督等,都构成不同的内容审读方式,为媒体传播违法违规信息设下“防火墙”。依据我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传统音乐媒体对于非数字形式的音乐作品传播亦采用审读制度。与之相似,西方传媒法除了保障新闻出版自由之外,也保护名誉、隐私、版权、公共机构有效运行(如立法、司法、执法等)、公共领域的有序与多元化以及多样化等,制约淫秽、渎神、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表达。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出口无处不在,任何个体都可以通过数字平台自由发布信息,然而个体的表达自由应止步于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所划下的红线,而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数字平台应当对违法违规内容的传播承担审读责任。从学理角度分析,数字音乐平台的媒体属性决定了平台对传播内容应予以审读。传播之中主要存在三类主体:创作者、传播者、受众或公众,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大相径庭。公众通常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对传播内容不承担责任。创作者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受其制约。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将引致“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当创作者违法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时,就会引致监管的发生。而当创作者试图通过传播渠道出版传播其作品时,媒体作为传播媒介,则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享有审读作品内容、以决定是否准许其使用传播渠道扩大其影响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审读责任,以保障传播内容不会与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相悖。
从实践角度观察,我国立法与监管规则均规定数字平台应承担与传统媒体相近的审读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要求数字平台在发现违法犯罪或有害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传输、及时报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数字平台应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并且应当建立内审制度。文化部作为数字音乐平台设立的审批机关,先后颁布了多部与数字音乐监管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数字音乐平台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的文化产品”。同时, 对于数字音乐平台上传网络的作品,须由数字平台通过文化部设立的网络音乐内容自审信息报备通道,将相关内容报送文化部备案;对于原创音乐,则要求数字音乐平台“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并负责审查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数字音乐内容管理制度系数字平台自主审读、行政部门进行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数字音乐平台对于其传播内容负有审读责任。
平衡对审读责任的豁免。保障信息自由流动系文明社会所必须,故此对于媒体所传播内容的审读虽有必要,但实践中更多应通过推动媒体自律实现,且需为媒体设定一定的“避风港”。概言之,数字音乐平台在履行审读义务之时, 如用尽合理注意,仍然无法获知违法违规内容传播的事实,则在他人提醒或投诉之后,如平台能采取停止传播、禁止访问等措施,则应允许其免除责任,避免过苛法律责任阻碍数字产业发展。
推动数字音乐平台有效治理
强化平台自律意识,提升数字音乐产业整体的服务水平与道德水准。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文件中虽存在关于数字平台经营者道德义务的规定,但对数字音乐行业及其经营者的针对性不足。有必要推动数字音乐平台强化自律意识,推动平台自审制度建设,加强平台自审人员培训,提升数字音乐行业的服务水平与道德水准。
加强监管,推动多元化、多层级、全社会的监管体系建构。目前我国对数字音乐平台这种新型媒介的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职能有交叉亦有空白。文化管理机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电子商务主管机关、网络信息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协同监管,将数字音乐平台履行审读责任的情况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加强正向引导,对于自觉履行审读责任、积极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数字平台给予褒奖,以良性竞争推动数字音乐平台自发审读平台传播内容。同时亦应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参与对数字平台传播内容的审读,鼓励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内容,逐步提升数字平台传播内容的精神格调, 构建积极健康的精神文化消费环境。
秉承法治理念,加强对数字音乐平台的司法保障。数字音乐平台因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而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系“代人受过”,在对数字平台施加审读责任要求的同时,亦应给予其相应保障。应允许数字音乐平台对违法违规信息发布者追究责任,从源头上制止违法违规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从根本上保证数字平台传播信息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数字平台因平台使用者违反平台与其之间的约定或平台规则,起诉使用者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例。因此,数字音乐平台在运营中应秉承法治理念,完善内部规则,高度重视司法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当创作者违法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时,就会引致监管的发生。而当创作者试图通过传播渠道出版传播其作品时,媒体作为传播媒介,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传输、及时报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数字平台应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承担主体由数字平台通过文化部设立的网络音乐内容自审信息报备通道,将相关内容报送文化部备案;对于原创音乐,则要求数字音乐平台“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并负责审查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数字音乐内容管理制度系数字平台自主审读、行政部门进行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数字音乐平台对于其传播内容负有社会的监管体系建构。目前我国对数字音乐平台这种新型媒介的管理部门较多,管理职能有交叉亦有空白。文化管理机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电子商务主管机关、网络信息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协同监管,将数字音乐平台履行保障功能;司法机关亦应通过裁判引导用户提升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以实现对数字音乐平台合法经营的保障,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有效治理数字音乐平台的传播内容成为对数字经济与社会治理均具有重要意义的底线问题。应高度关注数字音乐平台的媒体属性,加强监管,推动自律, 强化司法保障,以推动数字音乐平台对传播内容的审读与有效治理,还数字空间一片净土。 (王锐: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促 进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6FXC046]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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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涵、金冠军:《当代西方传媒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潇、姚卫华:《售假五粮液,商家被淘宝起诉索赔》,《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7日。
数字音乐平台发布的作品应进行适度的内容审读。供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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