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音乐产业市场日益繁荣,音乐版权纠纷层出不穷,据有关行业部门调研,目前没有哪一个音乐人的作品不被侵权,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最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部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对一度有些混乱的音乐产业市场上了一道紧箍咒,不仅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而且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音乐版权的保护得到了全方位的强化,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维权手段和法律保障。
从音乐技术层面来说,随着广播以及录音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音乐时代已代替唱片时代,数字技术成为音乐作品传播的主要载体,其可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作品的形态也呈碎片式形态发展,音乐人可跳过中间商通过网络技术对作品进行直接分享,从而达到“去中心化”。与此同时,新的商业模式接踵而至,各个音乐平台根据数据信息推出了相对的终端移动业务,用户直接在设备上安装自己想要听到的音乐即可享受,使听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加重了版权侵权的现象。在互联网时代下,音乐人面临着音乐版权整体解决的难题,由于作词、作曲人常常并非一人,所以难以将其正确归属或将其落实。再加上歌曲的传播速度与音乐人走法律的维权速度大相径庭,不成熟的体制与不明确的许可模式,造成了大量“孤儿作品”的诞生,对相关工作的执行起到了严重阻碍的效果,使音乐人渐渐失去维权的耐心与信心。不仅如此,音乐人维权还必须花费高昂的成本,除了数字版权诉讼战持续很长时间以后,利益也无法达到有效的平衡以外,音乐人仍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对抗这场持久战。再加上互联网信息量极大,很难有效进行侵权信息的采集,因而使维权程序止步不前,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与作品。就算拿到有力证据之后,也会出现“打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因而大大打击了原创者维权的积极性。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将法定赔偿金额由50万人民币提升到500万人民币,提高了违法及侵权成本,法律的实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盗窃者的抄袭等一系列问题,也将音乐人从维权看不到希望的雾霾中解救出来。
从新媒体形态来说,随着5G时代的到来,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行业的兴起,也涌现了一些争议,网络上海量的音乐作品未经许可被搬运到这些平台上是否合规?由此可见,市场急缺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著作授权许可模式,因为音乐的碎片化发展使得“不明出处”的音乐作品越来越多,作品的集成化管理逐渐失控,让本就难以维权的版权拥有者雪上加霜。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描述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短视频平台中出现的侵权现象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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