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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著作权法对音乐产业的影响

2021-01-27
  第八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主题演讲2020版着作权法对音乐产业的影响音集协副总干事 马继超

  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受主办方邀请以线上形式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并就相关议题发表演讲。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2020版着作权法对中国音乐产业的影响》,我是音集协马继超,我将从三个方面来向大家讲解:一、新版着作权法对音乐产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二、 现行着作权法对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权缺失带来的问题;三、 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的落地实施。

  一新版着作权法的哪些规定对音乐产业将产生影响:1. 第十条(十一)对广播权的规定——广播权扩展到有线广播和网络直播新版着作权法把广播的行为从仅限定在无线的方式,扩大到有线的方式广播、网络直播、定时播放、定时转播,词曲作者等创作者向众多的网络直播平台主张权利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现行着作权原法中,网络直播既不归广播权,也不归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2. 第十七条对视听作品的规定——对视听作品进行细分,扩充了词曲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新版着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进行了细分,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关于这三类视听作品的权属也有不同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着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着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着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但词、曲作者等创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此规定也为词、曲作者带来了更多的获取报酬的机会。唱片公司、短视频、制作人在制作视听作品时,要和词、曲作者在着作权权利归属方面进行约定以减少权利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新版着作权法将视听作品细分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会给权利的行使带来复杂性。

  3. 第八条对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费率异议机制的设立,更有利于集体管理的发展与完善现行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归为社会团体,其在税收及其他管理等实际运行中会遇到诸多问题;在日常开展工作中,与使用者也会就使用费高低标准等问题产生争议。在新版着作权法第八条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变化:管理组织的定性从“非营利组织”修改为“非营利法人”,这个定性的变化为下一步修改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埋下伏笔。集体管理费率异议机制的规定,有了费率异议机制后,由客观的仲裁机构来确定集体管理标准的权威性,这更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也更有利于集体管理的司法实践赔偿标准的确定,促进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开展。加强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的要求,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4. 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将极大地促进音乐产业发展对第四十五条的解读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是唱片产业十多年来呼吁的一个结果,这条规定将极大地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第四十五条规定前半句中“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与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定义保持一致,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录音制品或直播网络平台使用录音制品进行直播,无需征得录音制作人的许可,但要支付报酬(传播方式包含无线电传播、有线电缆传播和广播、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定时播放、定时转播)。后面关于表演权的规定“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与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定义基本保持一致,也可称之为“机械表演”,也就是经营场所内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无需征得录音制作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机械表演方式包括:营业场所通过点唱机、录音机直接播放音乐,或接受电台、电视台广播的音乐,或在经营场所播放从网络平台获取的音乐等)。音乐录音制品无论来源何处,只要在音乐场所通过技术设备公开播放和机械表演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就符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对音乐产业的影响新版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对音乐产业产生很大的影响。首先,实现了录音制作者和词、曲作者权利的公平待遇。在现行着作权法中,规定词、曲作者享有的权利达13项财产权,录音制作者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从现有情况来看,录音制品的出租市场基本已经没有,大部分的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的权利来自于网络使用。在新版着作权法生效之后,在营业场所、广播电台等公开使用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也可像词、曲作者一样享有权利获取相应的报酬,实现录音制作者与词、曲作者一样的公平的待遇。

  第二、增加唱片公司获取收益的渠道,促进音乐产业发展。在中国有数百家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上千家县级广播电视台,还有数以亿计的各类营业场所都在大量的使用录音制品。新法生效后,录音制作者将能分享这些商业使用所获取的收益,有了更多的资金和收入才能更好的投入创作当中,创作出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第三、中国音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根据国际对等原则,中国的着作权法如果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的话,在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也很难得到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大量的中国音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中国音乐是无法得到保护的。新版着作权法生效之后,中国大量的音乐作品将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良好的保护。

  二现行着作权法对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权缺失带来的问题:1. 产业繁荣背后的缺失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 的《全球音乐报告:2019年数据与分析》显示:2019年,全球音乐产业收入达26亿美元,广播和表演权收入贡献值12.9%。中国市场总规模已经达到5.909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6%,位于全球音乐市场排名的第七位。收入的90%来自于流媒体,广播和表演权对音乐市场的贡献值为0。在中国音乐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能看到音乐产业繁荣背后由于权力缺失所带来的问题极其不均衡。

  2. 唱片行业十多年来积极推动修改着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权2007年到2020年间,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及上百家唱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联名或单独向立法机关或通过新闻媒体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从2008年以来,多名文艺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先后九次提交相关提案,提出修改着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自2008年以来,先后有30多位法学专家通过研讨会或媒体发文,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2020年11月11日,新版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唱片行业和专家学者十多年呼吁终修成正果,这对整个的音乐产业是一个巨大的影响。

  三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的落地实施:1. 国际广播权和表演权收入状况全球现有147个国家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专有权或获酬权)。2018年全球广播权和表演权收入占全球唱片行业收入的14%,2019年收入占全球唱片行业收入的12.9%(26亿美元)。2019年全球广播电视台支付的音乐使用费为4亿欧元,广播电台支付的音乐使用费为8亿欧元。欧洲表演权收入占到行业收入的20%。巴西占到了22.4%。英国录音表演权协会(PPL)2019年的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收入达到3.6亿美元。

  在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2013年的“世界主要国家录音制品广播表演权收入汇总”中可以看到:2013年,英国广播和表演权的收入达1.17亿欧元、德国5500万欧元、法国6700万欧元、澳大利亚3000万欧元、日本4600万欧元(主要收入来源于广播权,日本法律没有规定录音制品的表演权。)、印度和马来西亚相对较少分别是1332万欧元和897万欧元。

  2.广播和表演获酬权的实施新版着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应如何实施?

  前面的内容可以看到,使用录音制品的场所(如广播电视台、电台、大量的营业场所等)是大量的、随机的、随时的,任何一个作品的制作人和权利人很难直接去行使权力,通过集体管理去行使、管理是最佳的实施方案。在2020年12月2日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着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坚教授也提出了以强制集体管理的方式来去实施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表演权是最佳的方案。另外,新版着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享有广播和表演权的具体落地实施,还有赖于推动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要从法律层面来对落实两权进行保障。

  全球范围内现在有56家录音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和这些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可以实现全球保护。在国际社会上,一般对广播权的收费标准有:一次性固定收费、按时间收费、按广告收入比例收费、按音乐作品使用量或使用长度收费等模式。在欧洲国家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约在1.4%~5.8%;亚洲一些国家及地区,如日本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收费标准约在0.22%~1.5%。表演权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按:营业面积、座位数、房间数或播放音乐的喇叭数来确定。

  3. 中国广播表演的市场规模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最新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名录、教育电视台及频道目录和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名录: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共有 399家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36家教育电视台,全国的县级广播电视台达 2106家;在表演场所方面,根据《2020中国酒店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至2020年1月1日,全国酒店业设施338,021家,客房总数17,619,694间,餐饮营业面积在2018年达到5455.40万平方米,还有数以万计的酒吧、咖啡厅、卖场等场所;在网络直播方面,正是一个较大的风口,有数百家网络直播平台。娱乐类代表平台有快手、抖音、美拍等;游戏类代表平台有斗鱼TV、虎牙直播、战旗TV等;购物类代表平台有淘宝、京东等……在这些平台的运作过程中大量的使用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或者直接表演使用音乐作品。

  4.音集协为开展两权收费正在做准备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国内唯一的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为开展两权收费做积极的准备。

  首先,要推动着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改,从法律层面保障广播权和表演权的落地实施;其次要认真调研国内外的市场状况学习国际运作经验,来拟定收费标准;再次要加强与国内相关娱乐行业协会的沟通;从次要在音集协内部建立专门的许可团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录音制品的着作权管理系统,要实现收费、分配、音乐分发的电子化的操作。音集协也希望、鼓励会员和更多的录音制品权利人向音集协登记录音制品,更好的实现录音制品的资料整理工作,未来向录音制品权利人分配着作权使用费。

  新版着作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品的广播和表演权是一个对音乐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音集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会抓住历史机遇,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做更多的工作,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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