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推荐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学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教师从教行为,青岛拟出台新政,严查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近日,《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各类学校所有在职教师全“监管”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涵盖了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单位,将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在内的所有在职教师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得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含异地)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不得有其他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于存在这些行为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市教育局将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同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学校失范行为划定“红线”
对中小学幼儿园,《办法》也明确划定“红线”。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以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为培训机构(含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不得其他因学校治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行为。
对于存在这些行为的中小学幼儿园,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教师师德失范学校“挂钩”受罚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中还将教师失范行为与所属学校进行“挂钩”处罚。学校或单位对教师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治理和监管不力,年度内有两位及以下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阳光校园和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由其主管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内学校有三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降低阳光校园等级,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内学校有五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撤销阳光校园称号,纳入文明校园评选负面清单或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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