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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时代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

2018-11-12

  本版8月13日刊发“构建新时代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专题后,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学者认为,构建中国特色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是一项极其庞大的工程,是音乐理论界适应时代进步的迫切要求,也是音乐学者应有的理论自觉。本期,我们继续邀请学者从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三维特征、音乐人类学的“中国经验”、中西基本乐理的异同等方面展开论述,进一步探讨构建新时代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有效路径。
传承性·开放性·创新性
  ——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三维特征
  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指的是用当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音乐的特殊规律,和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民族音乐的共性规律,并用与这些规律相适应的中国人自己的话语对其进行准确的阐释和运用。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传承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传承性
  传承性,就是要深入地研究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文明史进程中,祖辈为我们留下哪些宝贵的遗产和优良的音乐传统,并对其进行传承和弘扬。
  根据对文献记载、考古发现以及多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进行的传统音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可以发现,我们的祖先在音乐理论方面很有建树。
  在律学方面,《管子·地员篇》、曾侯乙编钟铭文、《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律篇》《淮南子》《史记·生钟分》留下了当时有关律学成果的记载。京房六十律、钱乐之三百六十律激起了“理论思维的反弹力,推动何承天新律、朱载堉等对均匀律制的顽强不息、精益求精的探索”。荀勖笛律的管口校正数的计算方法,开创了应用律学方面的重要成果。何承天新律、王朴新律和蔡元定十六律都在进行着新律探索。朱熹的《琴律说》标志着琴律学从实践走向理论殿堂。蒋克谦《琴书大全》中体现了琴上多维生律的特征及其运用。明代朱载堉在《律历融通》中提出了十二平均律的概念“新法密律”和基本方法,完成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最早发明了十二平均律,解决了十二律旋相为宫,最后回归黄钟的难题,成为对中国律学史乃至世界律学史的一大贡献。
  在宫调理论方面,先秦时期的中国,就已经有了关于“五声”“二变”“九歌”“八风”“七音”“六律”等概念的阐述,出现了宫调理论和旋宫理论;汉代音乐中有“相和三调”;魏晋南北朝有清商三调、笛上三调;隋唐时期有八声音阶、燕乐二十八调、八十四调和犯调、移调理论;宋代有“为调式”“之调式”系统;元代有北曲十七调,南曲十三调;明代的九宫;清代的南北曲各十二宫调;等等。各朝代的音乐家都为宫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音乐美学理论方面,形成了“中和之美”这一中国古代音乐美的创造和欣赏的追求目标和重要指导原则。此外,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李贽的“童心论”等,对中国音乐美学理论的发展起了推动和丰富作用。
  在词调音乐创作、琴学、表演艺术理论和音乐百科全书式著作方面,出现了张炎、沈括、王灼、刘向、朱长文、袁桷、刘籍、陈旸、燕南芝庵、徐大椿、毛奇龄、韩邦奇等人的成果。尤其是朱载堉的《律学新说》《乐学新说》《算学新说》《律吕精义·内篇》《律吕精义·外篇》,以及大量有关乐谱、舞谱的著作,不仅在乐律学方面发明了新法密律(十二平均律),而且在宫调理论、乐谱学、舞谱学、作曲技法、乐教理论等方面都有重要建树。
  对于中国音乐史上留下来的这些宝贵遗产,我们应当给予充分重视,予以传承弘扬。首先是传承弘扬我们祖先对音乐真理孜孜不倦追求的学术精神,同时,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在音乐艺术实践和学术研究方面的优秀成果和优良传统,使之成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基础。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各民族弘扬各自文化的优良传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捍卫国家、民族文化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以珍惜中华民族音乐优良传统、传承民族优秀音乐文化为基本内容的“传承性”,应当成为我们构建中国音乐理论话语体系的第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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