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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艺术活动网络化

2020-09-02
  2020年初开始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线下的群聚性艺术活动几乎全部取消,线下的单体性艺术活动也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支持。因此,很多线下艺术活动转移到线上,即艺术活动的网络化。艺术活动网络化不是简单地将线下的艺术活动复制到线上,而是艺术与互联网技术以及相关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发展。在人类与新冠病毒有可能长期共存、疫情时起时伏的情况下,艺术活动的网络化或将成为未来艺术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为了便于研究,可将艺术活动的网络化分为三个相互交融的环节:艺术生产、艺术传播和艺术消费。
  艺术生产的网络化
  艺术科技的发展使得“云端”成为艺术生产的新设施,大数据成为艺术生产的新要素,人工智能成为艺术生产的新手段,网络用户成为艺术生产的新主体。由此,专业演艺团体、艺术场馆开启了“云演出”“云展览”模式;艺术家们进行了线上演出录制或直播;影视公司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网络信息,并让普通大众参与剧组组建、剧本筛选、演员遴选、剧情编排、主题曲创作、资金筹措等环节;线上展馆以虚拟技术再现艺术品的材质、形状、色彩、结构等造型要素;艺术机构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线上艺术的辅助创作、人机协作乃至自主生产。这些变化使得艺术生产更加开放、多样、高效,更加符合互联网思维并贴近大众需要,更能够普及艺术和普惠大众。
  科技的发展大大降低了线上艺术生产的门槛,使得有艺术特长的普通大众也可以参与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动漫的生产,甚至能够“圈粉”成为“网红”,并拥有自己的艺术工作室、团队和经纪人。一些专业艺术组织也开始吸纳普通大众加入,如我国各地的网络作家协会(或作协的网络文学专委会)。艺术生产网络化带来的福利,使得专业和非专业的艺术生产者更加注重科技应用和版权开发等,也更加注重以大数据把握艺术市场需求,进而有利于艺术生产的科技提升、供需对接和价值实现,减少因市场变化、信息滞后、供需错位等带来的风险,有利于促进艺术市场与其他行业领域的融合发展。但艺术生产的网络化也有其负面效应,如过度娱乐化、碎片化、肤浅化、低俗化等。
  艺术传播的网络化
  艺术传播的网络化是针对互联网之外的传播而言的,如在纸媒、剧院、影院等渠道的传播。将这些渠道的艺术传播迁移到互联网,或者将这些渠道的艺术传播与互联网传播相结合,就是艺术传播的网络化。
  目前,艺术传播网络化的典型应用主要有视频网站和网络展厅。在国内,腾讯视频、爱奇艺、抖音、哔哩哔哩等视频网站是艺术传播的主力。而网络展厅主要进行的是艺术品的展示和传播。此次疫情期间,不少办展机构借助虚拟现实、三维全景、场景还原等技术,对画廊、展厅等进行模拟,为用户提供便捷、真实的线上观展体验,高效传播了绘画、书法、雕塑、装置艺术等艺术品的相关信息。不论是视频网站还是网络展厅,其艺术传播都应用了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以智能化的娱乐生态系统,实现了艺术传播的智能化和场景化,提高了艺术传播的沉浸感、互动性和参与度。新技术的应用,能够为网络用户营造体验场景、调动各类感觉、引发丰富想象、带来全新认知,实现沉浸式、全息式、交互式传播,实现用户偏好与传播内容的精准匹配,并对传播过程进行智能化监测、反馈和调整,帮助传播者管理传播内容、维护传播安全、提高传播效率、优化传播效果。
  艺术消费的网络化
  作为艺术生产的价值实现环节,艺术消费是艺术营销、交易、接收、使用、体验的总和,其消费对象包括内容型产品(文字、图像、音频、视频、造型和综合类)、劳务型产品(艺术表演、艺术展览、艺术培训等)和混合型产品。艺术消费的网络化是将线下的艺术消费转移到互联网,这使得消费者摆脱了时间、空间等限制,使其足不出户就可便捷消费全球传播的艺术产品。而且,艺术消费者可以结成网络社区等虚拟社群,可以与艺术家进行线上交流,可以通过合法改编、弹幕、评论、留言等形式参与艺术生产。总而言之,艺术消费的网络化使得艺术消费的易得性、丰富性、灵活性、互动性、参与性、持续性和自由度得到极大提升。
  艺术活动网络化水平的多维度提升
  提升艺术活动的网络化水平,需要加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于艺术活动的网络化,应以大数据为生产要素,以“云端”为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涵盖艺术产业和艺术事业的艺术大数据体系,使之空间分散、中心集中、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可靠,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艺术活动的智能化水平:一是以人工智能推动艺术行业、相关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使艺术管理更加透明,使企业竞争更加规范;二是以人工智能加强艺术活动的信息和资源共享,促进人才、资金、物资等要素合理流动,规避可能的商业、舆论和法律风险;三是以人工智能实现传播对象的精准识别、传播数据的精准认知、传播过程的精准可控和传播效果的精准评估;四是以人工智能整合利用各种技术和场景,使其产生联动效应、叠加效应和共振效应,实现体验式、交互式、场景式和沉浸式传播,并根据不同的组合、场景、用户选择最优的传播策略;五是以人工智能催生新型艺术产品,优选艺术IP,并让更多的人进行个性化的艺术生产和传播,参与艺术IP的开发利用;六是以人工智能进行艺术内容的筛选和推送,进而去除不良信息,优选艺术精品,提升大众素养,引导消费需求。
  面向互联网的艺术创作和艺术批评人才,是提升艺术活动网络化水平的核心力量。培育这两类人才,需要“政产学研用”合力而为,共同营造有利于其成长发展和脱颖而出的环境。为此,在艺术人才的评价体系上,需要增加这两类人才的评价指标和比重;在组织关系上,应该为这两类人才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基金支持上,各种相关基金应该将这两类人才的培养项目、创作项目、科研项目、创业创新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在从业者教育培训上,需要提升这两类人才的网络媒介素养,促使其掌握相关的技术应用。
  提升艺术活动的网络化水平,一方面要发挥艺术创作人才的作用,使之多出具有思想性、生活性、故事性、趣味性的网络艺术精品;另一方面要发挥艺术批评人才的作用,使之坚守独立人格、担当社会责任、追求艺术理想,使之能够引导正确的艺术价值观,消除低俗媚俗、恶意拍砖、情绪宣泄、过激言论、道德绑架、人身攻击等不良网络现象。
  总之,艺术活动网络化水平的多维度提升,需要推进“政产学研用”协作,使之共同培育互联网艺术的人力、产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共同建设提供培训、辅导、咨询、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对艺术活动的网络化进行支持、规范和引导,对传统艺术的基因库和素材库建设、传统艺术的线上传承发展、高质量网络艺术产品的生产和传播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需要利用远程办公技术实现管理部门和艺术企事业单位的远程化、协同化、智能化管理;需要为各类网络艺术家提供自由成长的沃土,强化普通用户参与艺术活动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理解、思考、体验和评判艺术作品的能力,进而实现艺术的普及化、平权化和全民艺术素质的提升;需要构建以网络用户为中心的艺术生产机制,以及政府部门、权威机构、行业组织和网络用户共同参与的评审评奖机制,以促进既满足网络用户需求又符合主流文化方向的网络艺术精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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