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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拟立法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2020-06-13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日前,我省发布《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做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省司法厅介绍,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就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培训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方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科知识培训的规范,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相关事项,必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为减轻学生负担,条例草案对培训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北京时间20时30分,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等。
  针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条例草案提出要求,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不得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条例草案还规定,明确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对违法失信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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