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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给音乐定价?

2020-06-17

       最近,很多的合作都是跟短视频和影视剧配乐相关的,在整体的沟通过程中,我发现无论是短视频平台还是影视制片人,亦或是部分音乐人,对于跟影视剧和短视频相关的影音同步权,都不太了解。那么我们提出一个疑问:
       电影中歌曲的版权到底归谁?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得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说起,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不展开讲。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授权、分别支付报酬。而在影视作品或短视频作品中使用的配音音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GM),是属于音乐著作权中财产权类别里机械复制权的一种情况。而影音同步权往往都是仅限于视频作品本身使用,出现场景与视频内容绑定,影音同步权约定其中的音乐作品不能剥离影视作品单独出现,往往也不涉及到转授权等权利延展。
       当然,任何合同生意都是一个愿意 "买",一个愿意 “卖” 。而音乐版权的授权使用,用 “买” 和 “卖”描述并不恰当,但是道理或有所类似: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给多少钱办多少事,合同一签完事就生效。所以价格可高可低并不是个定数,双方同意就行。比如影视作品中音乐的相关权利,终究还是与权利人协商决定授权范围和属性。
       然而,主要影响因素倒是可以谈谈的,而且因素非常之多。而目前的影视剧音乐和短视频BGM大部分的发行平台都是数字音乐平台,而且占据了近几年是数字音乐平台上流量的“半壁江山”。那么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下,涉及到数字音乐平台的音乐使用许可的相关权利和场景。
       就音乐数字平台获取音乐使用许可的授权而言,音乐作品(制品)主要用于网络或移动客户端流媒体(包括 “互动式” 和 “非互动式”的流媒体),和 数字下载 (又分非限制性,限制性,条件限制性,和绑定式的等等)。
       用作于“流媒体” 和 “下载” 的数字大环境下,这过程主要涉及到版权的两个重要部分:
       1)音乐作品著作权(词和曲);
       2)音乐录音制品著作权(即录音版权,或称母带版权,又属于音乐作品邻接权)。
       前者可以为 词曲创作人(现代/流行),作曲家(古典),和代理或管理他们的音乐版权公司(Music Publisher)产生版权收益。后者可以为 录音版权权利方所产生版权收益,录音版权权利方,通常为唱片公司,音乐厂牌,音乐制作人,唱片艺人,甚至背景歌手和乐手有时也有部分拥有份额(关键看录音制作时,唱片公司/音乐制作公司的制作合同里写明这些人怎么分的)。
       如果用作于 “流媒体” 和 “下载” 的音乐作品(制品)涉及到影像视听内容(如MV,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或网络综艺节目等)又会联系到第三种权利Synchronization Right,即同步权。由于这些不同的权利,涉及到不同的公司、或代理机构,个人等,所以肯定需要和不同权利代表方,分别进行商谈。
       咱们把情况简单化,一个音乐平台最主要就是和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 音乐版权公司(Music Publisher)以及通常拥有录音(母带)版权的唱片公司或厂牌(Record Company/Label)进行商谈。
       理解这些,又得从这两个主要涉及的权利方,分别谈影响定价的因素。说回周董与快手这次的合作,由于是腾讯音乐的牵线,腾讯之前与杰尔威之间这个合同,周董的杰威尔既管理他自己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又拥有他自己的录音版权,还有MV涉及到影音同步权。所以就是全套的授权协议。
       那么,关于音乐版权授权使用我们如何谈判和定价呢?
       一、地域范围:
       中国大陆地区?包括港澳台?全球?音乐平台服务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越广就越贵。全球不是不可能,只是通常与音乐版权巨头洽谈时,贵到几乎根本买不起,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通常国内都是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所以这就是为啥海外党时常链接不上国内音乐平台资源的主要原因之一。
       授权期限:通常是一到三年一签,但也不是不可以“永久”,“永久” 可以直到音乐作品(制品)法定版权保护过期失效。授权年限越长越贵。
       二、独家/或专有授权许可
       “独家” 这两个字就很贵的:合同里会详细定义“独家” 到底是指啥。通常,这肯定是和地域范围,授权期限相挂钩的。打个比方,某国际三大音乐公司之一 与 某国内音乐平台,在三年内,仅限中国大陆地区,达成 “独家“ 音乐版权授权使用 合作。这通常意味着,该国际音乐公司,就不会 与 国内第二家音乐平台 达成 音乐版权授权使用 合作。然而,要想到的是,如果第一家国内的音乐平台,”独家“的使用范围仅在 ”网页平台“,而和第二家国内音乐平台,达成的”独家“使用范围仅在 ”移动手机App“,这两家音乐平台同时都可以称得上是独家,只是有各自的限定领域。虽然实际的deal都并不是这样,有点跑远了,但是理论上还是有可能的(论解读合同文本的重要性),关键看”独家“所覆盖的权利范围,因为这”独家所覆盖的权利范围“的不一样,价格自然就不一样了。
       ”独家“这个权利包不包括,被授权方在地域范围内可以将其音乐使用许可再次授权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这个权利的有无,也会影响价格。
       三、授权版权歌曲库的质量与其包含的歌曲数量
       (以歌曲角度)授权版权歌曲库的数量:到底是周杰伦的677首,还是某三大国际音乐公司之一的上百万首?
       授权版权歌曲库的质量:须考虑到:
       A.在该歌曲库中,目前大热的歌曲占多少比重?1%还是10%?
       B.持续性较长的经典歌曲占多少比重?
       C.若音乐版权公司代理的某当红词曲创作人,或是唱片公司/厂牌旗下某当红音乐人出新歌了,该新曲目是否自动加入到已授权版权的歌曲库里?音乐平台是否具有首发权?授权版权歌曲库里包含的音乐人人气和地位 —— 甲乙双方要价能力谁更强?
       授权版权歌曲库里包含的音乐人人气和地位Apple Music最初打算在产品推出前几个月免费试用期,期间不与音乐人进行版税分成。Talyor Swift写了份措辞温和委婉的信说,苹果你那么高大上的公司要我提供给你免费音乐?这样不好吧?人家又没要你免费苹果手机。Talyor Swift说不干,她音乐版权公司Sony/ATV和她所在独立厂牌Big Machine,也就不能单独做主,谁让人家是女神可以任性呢。然后Apple Music回复说,我给还不行么,不仅给你,其它入驻Apple Music的艺人统统也都给。
       甲乙双方的要价能力谁更强?除了上述行业地位原因影响要价能力,还有就是看谈判过程中,两边律师团队之间博弈了。并不单纯只是咬文嚼字的游戏,关键是双方的智囊团队里还得有人会算算数。不同平台,N种不同分成标准。不同服务类型,N种不同分成办法。前先来个预付款额,中间来个付款时间,接着来个广告/订阅分成,后者再来个最惠待遇等等条条框框。
       四、这个音乐平台是个什么类型?
       因为不同类型的音乐平台,提供类似但又不太一样的音乐服务。所以合同会写明白所有被许可方的权利:这个音乐平台可以怎么用这些授权音乐?流媒体服务平台:网页云端?电脑软件?移动App?兼两者?或全都包括在内?
       A. 非互动性流媒体:如Pandora类似的网络电台或是国内的豆瓣FM,用户只可选择服务商预先设定好的歌单按次序或随机播放。
       B. 可互动性流媒体:如Spotify、QQ音乐,用户可自由选择某一首特定的歌曲进行播放。如果在某段时间内(如一个月,或一个季,或半年,或一年),播放量爆表,或许又得支付额外费用。支持用户数字下载:(非限制性)永久保存下载(Permanent Digital Downloads; unlimited; or untethered) 限制性下载(Limited downloads; or tethered),包括可播放时间限制(如30天);可播放次数限制(如50次);其它限制性(如绑定)。
       C. 授权权利包不包括,手机铃声/彩铃下载?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数字下载模式“(非限制性,如iTunes),和流媒体两者本质不同,所以完全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收益分成。但是现在的互动性流媒体都会支持或提供限制性下载服务,所以各种组合就很多了,都可以成为影响价格的因素。
       Synchronization Right同步权:我最前面提到过用作于 “流媒体” 和 “下载” 的音乐作品(制品)涉及到影像视听内容(如MV,电影,电视连续剧,网络剧等)的权利。到底包与不包括,怎么会是一个价呢?因为同步权往往是音乐著作权中财产权获取收益的稳定渠道。所以要搞清楚影音同步权,就必须先了解这个权利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权利谈判的重点,音乐权利人或电影制作人才能有的放矢的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权利和谈判方式。
       当然,你也可以说,在谈判中把相关权利打包谈完就好了,但是很多中小公司或中小投资的影视剧,并不像腾讯音乐或网易云音乐等巨头那样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变现分发渠道,大多数公司和团队还是会根据业务需要,获取相应的最基本的权利种类使用许可。而对于权利人来说,音乐授权的合理细分,也是会丰富著作权中财产权收益的方式之一。
       一米观点
       通过影视剧或短视频中对影音同步权的定义和定价讨论,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到在音乐著作权授权的过程中,如何科学的谈判和授权。之前我在文章独立音乐人如何跟音乐平台打交道?中也阐述过,作为独立音乐人如何跟音乐平台授权谈判和推广合作。在这里,一米想再分享几个在音乐著作权授权合作中常遇到的几个认知误区,以防我们在某些时候掉入陷阱之中。
       误区一:音著协可以包办一切?
       一首歌的版权包括两个神圣不可分割的部分:词曲版权(也就是通常说的著作权)和录音版权。音著协只管词曲版权,而且仅限是在音著协注册的音乐人的词曲版权。而且,因为录音版权不归音著协管,节目现场如果录音上线,还需要录音版权人的许可。所以,并不是给了音著协交了版权费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还要看相关创作者有没有在音著协注册,以及有没有涉及录音版权的使用。
       误区二:翻唱没卖钱就不算侵权翻唱一首歌?
       上传到音乐平台,没有收入,也算侵权吗?你把翻唱的歌曲录制下来,上传到音乐平台,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侵犯录音版权了。歌曲在音乐平台公开播放,也涉嫌侵犯著作权。哪怕你有给词曲作者署名,但如果事先没有获得授权,都算侵权。这种情况很常见,以前主要是独立音乐人翻唱,因为没什么名气,所以关注度不高。近年来,很多翻唱的歌曲都上传到平台上,翻唱侵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误区三:八小节相似才算抄袭?
       国内外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几小节相似算抄袭。国外有专攻音乐的律师曾经撰文提醒音乐人,1秒都有可能构成抄袭,看法官怎么判。而在中国,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实质性相似由专业机构来鉴定。
       误区四:自己日常做视频使用,不商用,就不算侵权?
       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并不在于使用场景,而在于使用者是否取得了著作人的允许。内容的非商用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网上下载的音乐,只要有公司在未取得授权就将音乐进行剪辑和公开传播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了著作权。
       误区五:QQ音乐、网易云音乐上我付费下载的音乐,我就能随意使用?
       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随意在视频中添加从音乐平台上免费或付费下载的音乐进行传播,都是一种侵犯了著作权权益的行为。因为QQ音乐或网易云音乐等流媒体,它提供的下载、试听、会员服务都是指在平台内用户收听的行为,而不能作为商用音乐进行授权。现在短视频、直播大热,比如我们需要一首歌作为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同时该视频会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拿到词、曲版权,录音版权,表演者权益的同步权及互联网信息传播权。同时音乐版权的收费会根据使用的区域、使用授权的年限来独立计费。音乐在短视频创作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音乐与视频两者相辅相成,维护版权即是保护原创音乐。
       如今,音乐版权正版化是大势所趋,内容创作者要树立版权意识,主动进行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才能推动整个行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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