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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简章

2020-01-21
  首都师范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学校是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六十多年来已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二十余万名,是北京市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7个,博士点100个,博士后流动站1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硕士点142个。
  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音乐学院是国家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和艺术硕士学位授权点,本科层次设有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四个专业。学院于2001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07年被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批准为21世纪音乐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国家级实验区,2008年音乐学获评北京市重点学科,2018年艺术类学科群获批北京市高精尖学科建设,2019年音乐学获评国家“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音乐领域在全国首次专业学位艺术水平评估中,皆进入全国同类学科的前10%-20%。
  学院现有专业教师82名,其中正高职称17名、副高职称33名,博士生导师11名、硕士生导师54名。学院现拥有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委员、全国艺术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各1名,北京市教学名师2名、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5名。此外,一批教师承担了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基金课题或艺术创作基金项目,创、演、录的作品获“金钟奖”“华表奖”“文华奖”“桃李杯”“声音学院奖”等国家和省部级奖项。拥有《钢琴》《音乐教育学》两门国家精品课程,音乐教育专业师生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音乐教育专业教学基本功展示活动中连获佳绩。
  近年,学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更积极融入国家艺术教育改革的时代行列,一批批新型艺术师资和各类艺术人才彰显出学院鲜明的办学特色,成为国家实施美育和人文素养教育战略的强有力后备军。

  一、招生计划、招生省份以及学费标准
  ▲点击大图 查看详情

  ● 我校艺术类专业按分省计划招生。分省计划根据各招生省份考生校考合格情况按比例编制。
  ●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上述招生专业选测科目均为不限。

  二、报名及考试安排

  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专业

  ● 报考音乐学(师范)专业的考生须选择主副项类型;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须选择民族器乐或西洋器乐。
  ● 专业一试结果发布时,同时公布专业二试现场交费的时间和地点,交费时现场安排二试考试时段。

  录音艺术专业

  2月15日下午笔试结束后,现场安排技能测试考试时段。

  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

  专业一试结果发布时,同时公布专业二试现场交费的时间和地点,交费时现场安排二试考试时段。

  三、专业考试

  音乐学(师范)专业

  ● 一试为技能测试,科目为声乐和钢琴,考生选择其中一个为主项,另一个为副项。
  ● 二试包含技能测试和笔试考试。技能测试包含声乐、钢琴和视唱,主副项须与一试相同。笔试科目为音乐听辨和基本乐理。
  ● 专业满分100分,一试成绩不带入最终成绩、二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音乐表演专业

  ● 一试为技能测试,考试科目分为民族器乐与西洋器乐。

  民族器乐招生乐器种类:二胡、琵琶、笛子、古筝、扬琴、古琴、三弦、阮、笙
  西洋器乐招生乐器种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圆号、打击乐、手风琴

  考生从上述招生器种中选择一种乐器参加考试,二试时器种须与一试一致。

  ● 二试包含技能测试和笔试考试。技能测试包含视唱和器乐演奏。笔试为音乐听辨和基本乐理。
  ● 专业满分100分,一试成绩不带入最终成绩、二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录音艺术专业

  专业满分为100分。

  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

  专业满分100分,一试成绩不带入最终成绩、二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四、录取原则

  1.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等专业只录取参加相应专业当年校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2.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艺术类专业凡涉及招生省份艺术类统考的,考生必须参加招生省份艺术类统考并成绩本科合格,才可按我校艺术类录取原则参加录取。我校艺术类各招生专业在各招生省份对应统考科类、统考子科类的情况,以考生所在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3.我校音乐学(师范)和舞蹈学(师范)专业在福建和陕西只招收文科生,录音艺术专业在福建只招收理科生;音乐学院所有艺术类专业在其他区分文理科的招生省份文理兼招、统一排队录取。在高考改革省份,音乐学院所有艺术类专业选测科目均为不限。
  4.各专业录取排序规则如下:
  (1)音乐学(师范)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1倍(四舍五入,取整),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

  (2)音乐表演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

  (3)录音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校考成绩(按招生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折合)占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50%),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

  (4)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其中在京招生的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时单独排队。

  5.学校在录取时全面考察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及体检等情况。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因考生填报志愿与校考合格专业不符,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6.海南省考生文化课成绩采用标准分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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